山东理工大学新建校内周转住房处置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鲁理工大办发[ 2006]6 号
关于印发《山东理工大学新建
校内周转住房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学院(教学部)、直属单位
《 山东理工大学新建校内周转住房处置办法》 业经研究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山 东 理 工 大 学
新建校内周转住房处置办法
为适应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需要,,完善学校住房结构,改善高层次人才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学校在校园规划教职工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校内周转住房校内周转住房1100 套。为科学处置新建校内周转住房,制定本办法。
一、处置原则
(一)完善校内住房结构,满足不同层次人员需求,使广大教职工普遍受益的原则。
(二)新建校内周转住房学校不补贴、不赢利,按成本价出让的原则。
(三)学校集中居住区住房“一户一套”的原则。
(四)完全自愿的原则。
(五)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原则。
(六)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为教职工谋取最大利益的原则
二、户型及套数
A 户型(建筑面积273㎡)44 套(其中A2 #楼二、三单元的8 套住房作为院士住房),B 户型(建筑面积248㎡ ) 204 套(其
中B6 #楼二、三单元的12 套住房作为引进高层次人才预留住房), C 户型(建筑面积:160 一170㎡左右)804套(其中173 ㎡的C1户型324 套、167㎡的C2 户型88 套、179㎡ C3 户型72 套、16l㎡ 的C4户型104 套、165㎡ 的C5 户型216 套), D 户型(建筑面积128㎡)48 套。以上户型面积均不含储藏室面积。另外还附建阁楼164 套。
三、新建校内周转住房处置办法
(一)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精神,结合高校实际,学校对新建校内周转住房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受益权分离。学校是校内周转住房产权所有人,向校内以自住为目的教职工有偿出让使用权、受益权,为其办理《房屋使用权证》,并签定《 山东理工大学校内周转住房认购协议书》 ,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学校新建校内周转住房出让价格的计价内容包括:征地补偿费、房屋建安费、公建共用设施设备投资、环境条件建设投资及其他各类直接费用(以审计结论值为准,按每户建筑面积均摊计算)。
(三)2006 年4 月27 日至5 月7 日,学校对新建校内周转住房进行首批出让。首批出让新建校内周转住房预收费价格:据初步预算,多层住房按建筑面积1600 元/㎡、高层住房按建筑面积1800 元/㎡、阁楼按建筑面积800 的元/㎡、储藏室按建筑面积4 00 元/㎡。
新建校内周转住房最终出让价格按审计结论值及楼层调节系数结算,多退少补。对自2006 年5 月8 日起认购的,除按预收费标准或审计结论值收费外,还自2006 年5 月8 日起至认购之日止,按银行当期贷款利率,计收相应利息。
(四)地下停车场和地上停车位的建设费用列入建筑成本,居住区内车位有偿使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出租车位的收益归全体业主,用于楼房公共部位、小区公用设施的维修。该区内新建物业用房也按该办法办理。
(五)教职工认购校内周转住房,仅限于以自住为目的。不需用该住房时,向需用住房的教职工有偿转让,教职工自行协商不能转让的,学校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参照房产市场价格评估计价后,由学校垫资代购该住房。首次购买后5 年内转让的,按退房处理,学校按原认购价收回住房。在学校的服务期或职务聘期未满而未经同意擅离学校的,其住房由学校按原认购价收回。
四、认购新建校内周转住房的范围及排序
(一)在坚持自住自用、每户教职工家庭在学校集中居住区(博大花园、瑞贤园、东校区、北校区)只能拥有一套住房的原则条件下,凡属学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除学校特别规定的情况外,均可自愿认购。
下列人员不能参与认购:① 因私出国出境或因公出国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② 已完成学业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③ 擅自脱岗离校者;④ 停薪留职人员;⑤ 违法人员在执行刑律期间的。
(二)首次认购时各户型申报条件及排序
1 . A 户型申报条件及选房顺序为:
① 特聘教授;
② 厅局级领导干部;
③ 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36 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
④ 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
⑤ “136 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
2 . B 户型申报条件为:
① “136 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员;
②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正处级干部;
③ 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3 . C 户型申报条件及选房顺序为:
① 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博士学历和学位人员、副处级干部;
② 其他人员。
4 . D 户型申报条件及选房顺序为:
因校园规划建设需要,现居住于西校区原二职专及远程教育学院教学区住宅楼的教职工须全部迁出(普通商品房由学校出资按评估市场价收回), D 户型优先供该部分住户选择。
将D 户型的二个楼座分别提供给原二职专宿舍楼和远程教育学院院内宿舍楼住户,供该两楼住户选房。其中:远程教育学院院内宿舍楼住户,可选择认购D1 楼座的住房,统一计分排序后,按顺序选房;原二职专宿舍楼住户,可选择认购D2 楼座.的住房,选房排序仍按入住原宿舍楼时的排序。
不选择D 户型的,参与相应户型的排序选房。D 户型住房在由上述两楼的住户选择后有剩余的,供各排序人员选择。
5 . A 、B 户型房源不足时,允许符合该户型选房条件的人员优先选择B 或C 户型;A 、B 户型房源充足,自愿参与下一户型的选房时,按下列方式统一排序选房:符合A 户型申报条件,自愿选择B 户型的,参与B 户型第一顺序的统一排序;符合A 或B 户型申报条件,自愿选择C 户型的,参与C 户型第一顺序的统一计分排序。
6 .在A 户型房源有剩余的前提下,符合B 户型申报条件的入员可按排序选择A 户型住房;在B 户型房源有剩余的前提下,参与C 户型排序的所有人员可按顺序选择认购B 户型住房。
7 .对认购顶层住房的,允许同时认购对应的阁楼,不按选用两套房对待。顶层住户不认购对应的阁楼时,其他人员可以按排序认购阁楼,阁楼按一套住房对待。
(三)首次认购排序排名计分办法
1 . A 、B 户型选房时,不计分排序,按顺序依次选房。
同一顺序中,按职务高低排序,职务相同的,任职时间长的优先;任职时间相同时,分房工龄长的优先;分房工龄相同的,年龄大的优先。
2 . C 、D 户型选房时按总积分排序选房。
总积分=职级分+任职年限分+分房工龄分+双职工分
在排序中,分别按婚否和总积分的高低排名:已婚的排先,未婚的排后;总积分相等的,任职时间长的排先;任职时间相同的,分房工龄长的排先;分房工龄相同的,年龄大的排先。
( 1 )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及技术等级计分标准如下:
行政职级 | 正厅级 | 副厅级 | 正处级 | 副处级 | 正科级 | 副科级 | 科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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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 20 | 18 | 19、6 | 14 | 13 | 11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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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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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助理级 | 技术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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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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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15 | 13 | 1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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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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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师 | 高级工 | 中级工 | 初级工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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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10 | 8 | 7 |
(2)分房工龄分(从参加工作算起;高中毕业入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学习的,从入学时算起;4 年制初中中专毕业生,最后一年学习时间可计算为分房工龄;休学、留级时间不计算在内):每年0.4分,按年头计算;
(3)任职年限分:每年0.4 分,按年头计算;
(4)双职工户加l 分。
排名记分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定是:① 职级以申报认购时的职级为界;② 因年龄原因离职在岗人员,按离职时的职级为准;③ 职级、任职年限、分房工、出生年月等一律按组织部、人事处提供的资料为准;④ 离、退休人员的分房工龄分龄计算至离、退休之日;⑤ 离、退休人员的职级,按离、退休时的职级核定;⑥ 离休后按参加工作时间享受县(处)级或厅(局)级政治生活待遇的,以享受待遇等级为准计算职级分,不计任职年限分;⑦ 离、退休人员没有确定技术等级的,按1993年工资改革时依据参加工作时间划扛确定的技术等级计分,不计任职年限分;⑧ 双职工可选择职级高的一方参与排序;⑨ 既有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又有行政职务的,可自愿择一排序;⑩ 在职人员分房工龄、任职时间截至到2003年4 月底。
(四)首次集中报名认购后,再申报认购的,以交费手续的先后排序。
五、认购交款办法及其它相关政策、规定
(一)参加首次认购的,预收费分二次交纳:办理认购手续时交纳60%,同时按排序排名选房,住房竣工交付时交纳40%。审计结论值确定后,结算房款,多退少补;若预收费与审计结论值有偏差,超出或不足部分的利息自第二次付款时计算。首次认购后、住房竣工交付前认购的,首付的60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加收利息。住房竣工后认购的,须一次性交费,并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加收利息。
(二)按照自住自用、每户教职工在学校集中居住区只能占有l 套住房的原则,原在学校集中居住区已购买了普通商品房,在第一次交款认购新建校内周转住房时,应将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交学校代存,原住房可由住户自主在校内确定认购户或在校内房产交易中心出售,供符合住房条件的教职工选购。第二次交款时,已确定认购户的,由买、卖双方结算并自行协商旧房交付时间;尚未确定认购户的,由学校垫资代购,出售住房的教职工须与学校签定《山东理工大学普通商品房、校内周转住房垫资代购协议书》,协议签定后支付垫资代购款的60 % ,入住新房时交回旧房,学校再支付其余的40 % ,收回的住房由校内房产交易中心组织对校内教职工出让,具体交易办法见《山东理工大学校内住房交易暂行办法》。
(三)在政策法规许可的条件下,校内周转住房权属变更时,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购房者承担。房屋权属变动后,本办法其它管理规定仍然有效。
(四)不在学校集中居住区居住,获准认购新建校内周转住房的,原自有普通商品房自行处置。
(五)临时租住公房的教职工,认购了新建校内周转住房或学校普通商品房,入住时须退还租住房。
(六)引进博士购房问题。
1 .对于2003 至2005 年底以前来校工作,且没有优惠购买学校公有住房的博士,可在如下三种方式中自主选择认购住房:
① 选择购买现住房的(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协议规定面积的住户),协议规定面积(125平方米)内的按1300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其差额部分由学校支付,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购房补贴按协议执行;
② 选择认购新建校内周转住房的,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协议规定面积(125 平方米)内的按13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其差额部分由学校支付,超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购房补贴按协议执行;
③ 选择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协议规定面积(125平方米)内的按13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其差额部分由学校支付,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购房补贴按协议执行。
2 . 2006 年1 月1 日后引进的博士,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主选择认购住房,购房补贴按协议执行。
(七)我校单身教职工认购住房后结婚,在学校集中居住区形成两套住房的,学校按有关规定收回其中的一套住房。
六.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